(2017)苏0508行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天长市广盛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广盛电子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185号原告天长市广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张晓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森,安徽省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养育巷188号。法定代表人柏立云,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中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广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税务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广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长市广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立审 判 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