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永发、陈永胜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刘惠强,谢生九,刘志荣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4刑初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发,绰号“达古”,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仁化县。2017年1月9日因本案被实际羁押,同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永胜,绰号“老陈”,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仁化县。2017年1月9日因本案被实际羁押,同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叶大平,绰号“阿平”,男,1977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捕前住仁化县。2017年1月9日因本案被实际羁押,同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惠强,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仁化县。2017年1月9日因本案被实际羁押,同年1月10日因赌博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同年3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谢生九,曾用名谢纪红,绰号“老金”、“阿金”,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仁化县。2017年1月9日因本案被实际羁押,同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辩护人肖胜飞,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志荣,绰号“阿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仁化县。2017年1月9日因本案被实际羁押,同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刘惠强、谢生九、刘志荣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幸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刘惠强、刘志荣、被告人谢生九及其辩护人肖胜飞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刘惠强、谢生九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扑克牌以“大风车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抽水渔利,并雇请被告人刘志荣负责发牌和抽水。2017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永发等人在仁化县新车站附近一自建民居一楼聚集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当晚抽水渔利540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指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永发辩称:1、其于2017年2月4日所作的笔录是瞎编的;2、其不是赌场股东,也没有分过水钱。被告人陈永胜辩称:赌场被查获当天,其去赌场是打算赌博的,并不清楚什么水钱的事。被告人叶大平、刘惠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谢生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并非以赌博为业,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从犯和辅助作用;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3、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因法制观念薄弱,误入歧途。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志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刘惠强、谢生九等人在仁化县新车站附近一自建民居一楼,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扑克牌以“大风车三公”的赌博方式,吸引赌客前来聚众赌博。期间,赌场雇请被告人刘志荣负责发牌和抽水,每盘从桌面的赌资中抽取100元不等的水钱,进行抽水渔利。2017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刘惠强、谢生九等人在该自建民居一楼聚集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当晚亦查获了赌场内装有水钱5400元的蓝色红玫王包装盒一个、扑克牌52张。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9日,仁化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叶大平等人在XXX旁边住宅楼一楼房间开设赌场。经初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月10日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实六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公安民警于2017年1月9日21时许将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谢生九、刘志荣等人当场查获归案,于2017年3月1日将刘惠强抓获归案。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对刘惠强以及涉赌人员周某1、陈某、刘某1等人行政处罚的情况,其中刘惠强于2017年1月10日因赌博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4、情况说明,由仁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公安机关对无法查找张某2以及其余参赌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说明。(二)笔录1、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等,证实2017年1月9日21时20分许,公安民警依法对XXX旁边的住宅楼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赌人民币5400元、扑克牌52张、水箱1个、记事簿1本以及涉案人员身上的赌资,并对上述查获的物品依法进行了扣押、收缴或随案移送。2、辨认笔录,经混杂照片辨认,谢生九辨认出刘惠强就是与其一起开设赌场的“老刘”;刘志荣辨认出刘惠强就是赌场的其中一个股东即“老刘”;蒋某1辨认出叶大平就是参赌后给其路费的人;龙某辨认出叶大平就是“大平”,陈永发就是“老答”,陈永胜就是“老甲”,谢生九就是“金哥”,刘志荣就是发牌和抽水的“阿严”,周某1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赌博的人;陈某辨认出刘志荣就是负责发牌和抽水的“阿荣”;周某1辨认出刘志荣就是发牌和抽水的人,张某1和谭某就是负责望风和看视频监控的人;李某、赖某分别辨认出叶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赌博的人。3、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公安机关对XXX旁边住宅聚众赌博的现场进行检查、拍摄、记录反映,以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赌场位于仁化县新车站后面一自建房,该房子是其三叔租给叶大平等人的。赌场是以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最少100元起步,最多有几千元一注。赌场是叶大平、陈永发、谢生九、陈永胜几个人开设的,他们四人经常在赌场里。刘志荣负责发牌和抽水,其和谭某负责开门和看监控,报酬每天100至200元,叶大平、陈永发、谢生九都给过他们报酬。赌场从2016年12月中旬开始营业到2017年1月9日被查获。赌场开设后,其三叔就叫其去赌场看监控。每次赌场散档后,叶大平、谢生九、陈永发、陈永胜都会进房间分赌场抽到的水钱,他们分完钱会当场拿工钱给其。他们四人都叫过其开门给赌客进赌场赌博。另外股东也会给赌客100至200元的路费,其看见陈永胜给过路费赌客。被查获当晚叶大平、刘某1、谢生九、陈永发等人都参与了赌博。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左右,张某1叫其帮他在赌场看视频监控,一共看过5、6次,基本上都是张某1给其报酬,陈永发也给过。张某1平时是在赌场负责望风的。从2016年12月20日到2017年1月9日被查获,其在赌场负责看监控。赌场的股东有叶大平、陈永发,因为看过他们两人给赌客路费。赌场散档后,除了叶大平和陈永发留在房间外,还见过谢生九留在房间3、4次,也见过他给路费赌客,陈永胜也和他们留在房间1次。听说谢生九经常拉赌客来赌博,赌场抽到的水钱会分给他,谁介绍过来的赌客就由谁给路费。不清楚陈永胜是不是股东。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9日20时许,其去到新车站附近一栋居民楼里看见有人玩“大风车三公”赌博,后其下了六注,每注100元。其大概去了六七次该赌场参赌。听说赌场开了大概一个月时间,开始的股东是叶大平、陈永胜、陈永发、刘惠强四人,后谢生九又入股了,共有5个股东。赌场有一个叫“阿荣”的年轻人负责发牌和抽水,一个叫“阿伟”和“老谭”的人负责望风和看门外的监控。另外居住较远的赌客有100元至200元的路费。4、证人周某1、刘某1、聂某、蒋某1、李某、宁某、何某的证言,证实当晚他们去到新车站附近的一栋居民房里参与扑克牌“三公”赌博时被查获。赌注最少100元起步,上不封顶,刘志荣负责发牌和抽水,每盘抽水100元。另外赌场还会给赌客“人头费”。陈永胜、陈永发、叶大平等人也参与了赌博下注。5、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其去赌场参与过三次赌博。被查获那天,赌场是一绰号叫“阿严”的男子负责发牌和抽水,每把抽100元。赌场的股东有“老甲”(陈永胜)、“老答”(陈永发)、“金哥”(谢生九)、“大平”等人。“老甲”介绍其去赌场赌博,其也收过他给的两次路费,每次200元。6、证人刘某2、宋某、刘某3的证言,证实1月9日那天,他们第一次去三板桥新车站附近一居民楼赌博就被公安查获了。赌场的赌注100元起步,上不封顶,有人负责发牌,他们没有拿过路费。7、证人伍某、叶某、尹某、邵某、朱某、赖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当晚在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但并未参与赌博。赌场是利用扑克牌打“三公”进行赌博,每盘最少下注100元。(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永发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永发有多份供述,其于2017年1月11日、2月4日所作的讯问笔录承认了参与赌场抽水分成的犯罪事实,但之后的笔录均予以否认。其于2017年1月11日、2月4日供述:2017年1月4日左右,我开始在新车站附近一居民楼内打牌,后参与打“三公”赌博,每注下100元或200元。除了参与赌博,我还参与赌场的抽水分成。“阿强”、“阿金仔”、叶大平、陈永胜、谭某、“阿伟”等人都参与了抽水的分成。另外谭某有借钱给赌场里的人,“阿伟”则负责在赌场望风。赌场的股东有叶大平、谢生九、刘惠强、陈永胜和另外3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他们几个人都有份在房间分水钱。我不知道赌场是什么时候开设的,我是2017年1月3、4日开始分水钱的,一场200元,共分得1200元。水钱是叶大平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给我的。被抓那天我是在那里赌博,我不是赌场的股东,也不知道刘惠强他们是不是股东。赌场由发牌人员刘志荣负责抽水,多的时候一把抽100元,有时2、3把抽100元。张某1、谭某负责看监控。他们的工钱每天100元,我帮一个不认识的人转交过工钱给张某1和谭某。赌场的屋主是绰号叫“老三”的。2、被告人陈永胜的供述与辩解:赌场是2016年12月底开设的。我只在2017年1月8、9日去过赌场,但两次都没有参与赌博。另外我不是赌场的股东,也不知道谁是股东,不清楚赌场有没有抽水,我没有在赌场分过水钱。3、被告人叶大平的供述与辩解:赌场是2017年1月开设的,谁提议的不清楚,没有以谁为主,反正抽到的水钱五个股东平分。赌场之前是开麻将档的,后来不知道谁提议打牌抽水吃饭,赌场就开起来了。赌场有我、谢生九、陈永胜、陈永发、刘惠强5个股东。另外,赌场由刘志荣发牌和抽水,张某1和谭某负责看监控望风,股东就充当赌客参赌。赌注最少100元起步,上不封顶,最多有投注2000元、3000元。赌场不用出钱参股,赌场没有庄家,就是抽到的水钱股东平分。赌场抽水要看台面赌资,赌资有1000多元,每2、3把抽100元,超过1000元,每1把抽100元,最多一把抽200元。抽到的水钱没有固定谁分配,每次赌场散档后,股东们就进房间,由其中一个股东将烟盒里的水钱拿出来数,除去赌场开支,剩余的水钱股东平分,每个股东都数过烟盒里的水钱。赌场没有筹码,也不提供资金,就是提供扑克牌和赌桌,赌客是他们自己过来的。为了吸引更多赌客和留住赌客,赌博结束后,股东会给赌客路费,基本上每个股东都有付过路费给赌客。被查获当晚赌场抽的水钱是5400元,是一个蓝色红玫王的盒子装着的。4、被告人刘惠强的供述与辩解:赌场是2016年12月底开始营业的,营业之前,叶大平和陈永胜两次叫我一起搞赌场,后来我答应了。赌场的股东有我、叶大平、陈永胜、陈永发、谢生九。是叶大平、陈永胜叫我参股的,而陈永发、谢生九基本上每晚都会来赌场,他们四个在赌场散档后进过房间数水钱,也给过赌场抽到的水钱给我。赌场由刘志荣发牌和抽水,张某1和谭某看风,股东就充当赌客,还介绍赌客来赌博,但我没有介绍任何人来赌博,就是参赌一下。赌客是哪个股东介绍来的,就由哪个股东给路费赌客。我见叶大平给过1、2次路费赌客,比较经常看见谢生九、陈永发给路费赌客,每次给100元至200元不等路费。赌场抽到的水钱,除去赌场开支,剩余的钱就股东分,叶大平、陈永胜、陈永发、谢生九和我闲聊时说谁在赌场操心比较多就多分点,他们分我多少我照收。赌场开了十多场,赌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我是2016年12月底参与到赌场的,我一场分得100至600元不等水钱,共分得4000多元。5、被告人谢生九的供述与辩解:我不清楚赌场什么时候开设的,我是2017年1月4、5日才参股的,当时股东有叶大平、陈永发、陈永胜和绰号叫“老刘”(刘惠强)的人。开始叶大平、陈永发、陈永胜都出声叫我带些赌客来赌场赌博,到时会分水钱给我,后来叶大平又单独和我说这事,我就答应参股进赌场了。参股进赌场不用出钱,赌场就是每把抽水营利。赌场是由刘志荣发牌和抽水,抽水看台面赌资大小,赌资大一把抽100元,赌资小两把抽100元。抽到的水钱由叶大平、陈永发、陈永胜、“老刘”四人负责,但具体怎么分我不清楚,我分到的水钱是叶大平给我的。每次赌场散档,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老刘”他们就进房间,我也进过1、2次,他们4人就将烟盒里的水钱拿出来数,除去赌场开支,剩下的钱拿来分,他们4人都有拿过水钱,离开赌场或单独和叶大平一起时他会拿水钱给我。叶大平、陈永胜、陈永发他们三人分得水钱较多,我分得较少,一共分得2000元左右。股东当中,陈永胜、陈永发和叶大平是大股东,平时赌场的事务都是他们三人组织的,是他们安排我们的工作。叶大平负责分配水钱,刘志荣负责发牌和抽水,陈永胜和陈永发负责人少的时候参赌拉人气,我当时参股时是安排负责介绍赌客来参赌的,因为我参股时间短,还没来得及介绍赌客就被查获了。6、被告人刘志荣的供述与辩解:赌场是利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注最少100元起步。赌场就是抽水钱营利的。2016年12月18日,陈永胜雇请我到赌场发牌和抽水,工钱每场300元。被查获当晚有30多人参与赌博,陈永发、陈永胜、谢生九下了几把牌就没玩了,叶大平就一直在玩。抽的水钱有5400元。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9日,赌场一共开了30多场,一场最少可以抽水2000多元,一共10多万元。赌场的股东有陈永胜、陈永发、谢生九、叶大平、“老刘”(刘惠强),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因为每次赌博结束他们六人会进房间分水钱。赌场的股东开始是陈永胜、陈永发和叶大平,谢生九和“老刘”是后来参股的。陈永胜、陈永发、谢生九他们三人都给过我工钱。赌场股东基本上都会来赌场,有时他们也会参赌。另外谭某和张某1负责在赌场望风。赌场散档后,股东从抽到的水钱中给赌客路费,谁介绍的赌客就由谁给路费。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刘惠强、谢生九、刘志荣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提出其不是赌场股东,没有参与抽水分成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作为赌场股东,参与抽水分成的事实,有证人张某1、谭某、陈某、龙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叶大平、刘惠强、谢生九、刘志荣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刘惠强、谢生九均是股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志荣受雇负责发牌、抽水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大平、刘惠强、谢生九、刘志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生九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从犯和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永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永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叶大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刘惠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因本案被实际羁押以及行政拘留的期限应折抵刑期,即其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谢生九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刘志荣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以及被告人陈永发、陈永胜、叶大平、刘惠强、谢生九身上的赌资共计人民币628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水箱予以没收,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艳群审 判 员 肖贵娣人民陪审员 叶发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