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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龙生与杨晓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龙生,杨晓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24-1号原告杜龙生,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杨晓国,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原告杜龙生与被告杨晓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晓国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龙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戚秀丽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