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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俊星与王根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星,王根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304号原告:马俊星,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根定,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马俊星与被告王根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马俊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星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