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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市杏林闽粤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与颜金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杏林闽粤涂料工业有限公司,颜金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230号原告:厦门市杏林闽粤涂料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杏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12310085E。法定代表人:刘木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嘉嘉,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世荡,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金康,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厦门市杏林闽粤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粤涂料公司”)与被告颜金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粤涂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金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闽粤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8920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以289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水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涂料等货物,2014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892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断拖延拒不将货款支付给原告。颜金康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闽粤涂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一份作为证据,颜金康未到庭质证。对闽粤涂料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闽粤涂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闽粤涂料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颜金康向闽粤涂料公司采购涂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闽粤涂料公司已经交付了相应货物,颜金康也应及时支付货款。2014年1月20日,颜金康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闽粤涂料公司货款28920元。后并未支付相应的货款,故闽粤涂料公司要求颜金康支付货款28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9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金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厦门市杏林闽粤涂料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9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颜金康负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锦林法官助理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达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约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