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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招老、谈亮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招老,谈亮保,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招老,女,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谈亮保,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执行人周斌,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杨招老与被执行人谈亮保、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本院(2016)赣0112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招老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谈亮保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周斌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记录,有股权登记记录,但无法处置,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谈亮保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杨招老款项441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斌该款项中的376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谈亮保、周斌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22执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