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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圣凯斯家居有限公司、董康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圣凯斯家居有限公司,董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凯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峡口镇迎祥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8810528417418。法定代表人童春法。委托代理人:周志勇,系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康荣,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浙江圣凯斯家居有限公司与董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308号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圣凯斯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董康荣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凯斯家居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229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康荣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凯斯家居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董康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6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