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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57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军,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因吸毒于2014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谭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因赌博于2011年4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大名,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住衡阳市衡阳县。被告人谭珍晖,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被告人谭衡平,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被告人周买生,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被告人刘佳宣,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被告人洪永花,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上列八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未检刑诉〔2O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胜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起,被告人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以及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等地冒充中国联通的员工,以抽彩票的方式,隐瞒了其使彩票箱里彩票上的数字只有“数字八”的真相,虚构了第二次抽中其他数字就有优惠产品的真相来实施诈骗,诈骗了被害人戴某等人:1、2016年5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以及周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等人开车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永辉超市旁边,冒充中国联通的员工,以搞抽奖活动为诱饵,诱骗他人进行抽奖。刘小军、谭珍晖二人冒充站台,其他人员则做“托”诱使他人进行抽奖。被害人戴某与其女朋友何欢进行抽奖,多次抽中数字八,其后二人被刘小军等人骗走4797元,获得一台约160元的杂牌平粮电脑。2、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以及周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等人开车到深圳市宝安区沙并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中天厂后面的马路边,以上述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当天19时40分许,被害人李某1行经此处,被诱骗进行抽奖,其后被刘小军等人骗走3900元,获得一台约160元的杂牌平板电脑和一台约180元的杂牌手机。3、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水花以及周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等人开车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庄边村路口处以抽奖方式实施诈骗。当天20时许,被害人王某路经此处,被诱骗进行抽奖,其后被刘小军等人骗走人民币8000元,获得一台约160元的杂牌平板电脑和一台约180元的杂牌手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戴某、李某1、王某等人的陈述;3。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上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军、谭建、陈大名、谭珍晖、谭衡平、周买生、刘佳宣、洪永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谭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陈大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谭珍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谭衡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周买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刘佳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洪永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建  军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人民陪审员 练  桂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李锦荣(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