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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与郭庆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郭庆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曲长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震宇,系该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庆范,男,195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鑫,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郭庆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陶 铮代理审判员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