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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玉林、王燕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林,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3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林,男,195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燕,女,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上诉人王玉林、王燕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9民初16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玉林、王燕要求确认王金钉及部分灵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先予执行裁定破坏其合法经营,并要求赔偿其多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玉林、王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