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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桂香与萨仁格日勒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香,萨仁格日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桂香,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萨仁格日勒,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阿镇1号楼7号门市。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68号桂香申请执行萨仁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再字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萨仁格日勒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再字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