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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932号原告:刘某某,男,住五大连池市。被告:曹某某,男,住五大连池市。被告察某某,住五大连池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13年5月28日,曹某某因买车在刘某某处借款100000.00元,月息2分。因刘某某急需使用资金,多次向其索款都拒还。因当时曹某某与察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要求其连带偿还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48000.00元。本院认为,刘某某不能提供察某某的准确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真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