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尹忠华与郭秀伟、常春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郭某,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606号原告尹某,女,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达茂旗种羊场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郭某,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达茂旗种羊场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常某,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达茂旗种羊场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常某,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达茂旗种羊场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尹某与被告郭某、常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常某、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桂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