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行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玉林、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林,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58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玉林,男,汉族,1952年2月7日出生,住湄潭县。被上诉人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勰,该县县长。上诉人周玉林起诉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请求作出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2017)黔03行初1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玉林上诉称,1、其被湄潭县人民法院辞退前属于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辞退应由湄潭县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再由任免机关即被上诉人进行行政审批;2、湄潭县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周玉林被辞退前属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本案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情形;3、其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没有得到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即被湄潭县人民法院辞退,该辞退行为是非法的。被上诉人应该对上诉人的辞退作出处理意见,否则将直接导致上诉人求告无门。请求:1、撤销贵阳中院(2017)黔03行初193号行政裁定;2、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玉林被辞退前为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其的任免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周玉林起诉请求湄潭县政府在其被辞退一事上作出处理意见,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故其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规定的情形。综上,上诉人周玉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周玉林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晓莉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华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