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徐青江与王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江,王玉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692号原告:徐青江,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王玉刚,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徐青江诉被告王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徐青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青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青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徐青江负担。审判长王颖审判员张会峰审判员王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梅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