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亚茹与张玲玲、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931号原告姜亚茹,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玲玲,女,出生年月不详,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苏勇,男,出生年月不详,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亚茹诉被告张玲玲、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亚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姜亚茹负担。审判员 庞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德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