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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维尔建材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维尔建材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103司惩80号被罚款人:日照市岚山区维尔建材城,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经营者:李沛乙,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1103执144号宋茜与日照市岚山区维尔建材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维尔建材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对日照市岚山区维尔建材城、李沛乙罚款10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