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孙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中路206号。法定代表人黄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新,女,1970年10月17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做出(2015)渝民初字第0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于2017年4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新支付案款119658.4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69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孙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孙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119658.4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695.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黎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满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