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再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再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173号原告: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东方大厦B座6688。法定代表人董有静,男,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刘明明,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再永,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现住唐山市迁西县。原告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再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再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理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艳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