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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邵海波诉常波共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海波,常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650号原告邵海波,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常波,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海波与被告常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海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海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邵海波负担(未缴纳)。审判员  王跃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佳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