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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芝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芝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722-2号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福星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景福,总经理。被告:李芝利,男,1971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芝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芝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财产保全费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