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日照银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滕兆波、滕以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滕兆波,滕以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984号原告:日照银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五莲路30号。法定代表人:范市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非,日照东港日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滕兆波,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滕以军,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银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兆波、滕以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银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5元,由原告日照银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长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洪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