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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绍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807号被执行人:蒋绍明,男,1986年1月14日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绍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张��二初字第004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绍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蒋绍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蒋绍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蒋绍明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53号刑事判决关于蒋绍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蒋绍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志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