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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发开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发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刑终84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发开,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畴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发开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云260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发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罗发开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发开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发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发开撤回上诉。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7)云260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品斌审判员  杨 宏审判员  何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佘 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