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友乐汇金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友乐汇金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818号上诉人北京友乐汇金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宇飞大厦42号B1层。法定代表人李岩,经理。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上诉人北京友乐汇金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7731号判决,于法定期限之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友乐汇金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友乐汇金娱乐有限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友乐汇金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七十元,由北京友乐汇金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洁审 判 员 冯 刚审 判 员 章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曹翼书 记 员 刘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