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凯与陈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凯,陈华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4325号原告吴凯,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陈华田,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君华独任审判,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同事。2015年1月24日被告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3个月,原告支付款项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至原告起诉仅支付原告28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借条系我书写,我已还款28000元。但我目前确实困难,资金无法周转,等待相关拆迁款到位后,一次性偿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被告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3个月,原告支付款项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吴凯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015、1、24—2015、5、24),利息月息2分,若提前归还按日计算。陈华田。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至原告起诉被告仅支付原告2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依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原告主张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凯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从中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陈华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