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进英、晋州市育英中学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进英,晋州市育英中学,庞志谦,牛英建,董旭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进英,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晋州市育英中学,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世纪街。法定代表人杨进英,系该中学负责人。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宁之,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志谦,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耀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英建,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耀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辉,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董旭东,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志,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上诉人杨进英、晋州市育英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庞志谦、牛英建、董旭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第一,2016年12月22日杨进英与牛英建、庞志谦、尹英超签订了《晋州市育英中学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甲方(转入方)为牛英建、庞志谦、尹英超三人。二审中,杨进英提供了尹英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书面证言,主张尹英超是被遗漏的本案当事人。庞志谦、牛英建、董旭东称尹英超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实质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重审时,应就尹英超是否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和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予以核实,依法妥处。第二、关于育英中学的股东情况。杨进英上诉主张董旭东是名义持股人,董建辉是实际出资人,董建辉已经将其大部分股权转让给了李占辉、庞东旭和赵建奎。重审时,应对育英中学有几个股东、分别是谁、各占股份的比例等情况予以核实。同时,对杨进英转让股权是否经其他股东同意和是否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予以核实。第三,杨进英上诉主张本案诉争协议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杨进英称于2017年1月24日与赵萌签订了《晋州市育英中学股权转让意向书》,并已实际收取了赵萌转让款1500万元。重审时,应对该情况予以核实,综合本案案情,依法处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进英、晋州市育英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建民审 判 员 任 磊审 判 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聂斐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