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8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兴海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兴海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兴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滨,黄薪曜,李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85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兴海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110国道西。法定代表人:黄薪曜,董事长。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兴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阿拉善左���巴彦浩特镇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海滨,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黄薪曜,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李海兰,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兴海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兴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滨、黄薪曜、李海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滨银行存款14851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李文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