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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志珍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4行初84号原告马志珍,女,回族,生于1956年6月6日,文盲,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原州区政府街9号。法定代表人房正纶,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学,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珍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对原告诉请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志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珍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珍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张风兰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