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升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75号被执行人:郭升兰,女,汉族,1966年2月18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升兰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皖1122邢初164号邢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郭升兰支付罚金5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邢初164号邢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玉 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