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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郭升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75号被执行人:郭升兰,女,汉族,1966年2月18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升兰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皖1122邢初164号邢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郭升兰支付罚金5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邢初164号邢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玉  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