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日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4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01-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陈某某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熊 兵代理审判员 毕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粤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