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恩施楚玉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麻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楚玉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麻少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582号原告:恩施楚玉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七里坪村大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994719540。法定代表人:仇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男,现年42岁,系该公司执行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麻少云,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宣恩县。原告恩施楚玉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麻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被告已自动履行了支付欠款义务,原告恩施楚玉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楚玉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恩施楚玉香家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