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墨与杨正萍、陈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墨,杨正萍,陈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墨,男,1963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正萍,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川,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郑墨申请执行杨正萍、陈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