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曾德荣与彭雄辉、彭国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荣,曾颖,刘胜利,彭雄辉,彭国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曾德荣,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园艺村*组。申请执行人曾颖,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孟公镇石敖村*组。申请执行人刘胜利,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滨江路。被执行人彭雄辉,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石冲口镇铁矿岭村*组**号。被执行人彭国前,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石冲口镇铁矿岭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曾德荣、曾颖、刘胜利与被执行人彭雄辉、彭国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4年7月3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雄辉、彭国前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德荣、曾颖、刘胜利股权转让金30万元,并从2013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立案费448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彭雄辉、彭国前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彭雄辉、彭国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进一步采取相关积极的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剑新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琼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