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丛培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丛培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91号申请人: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仁。被申请人:丛培玉,男,汉族,住威海环翠区。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丛培玉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觐益路2-4-403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