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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人王某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2,1952年12月8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人王某2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没收赌资柒佰元及赌具麻将牌一副。被告人王某2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至4月17日,被告人王某1、王某2为牟利,在南京市雨花台区xx路xx号的xx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斗牛”方式供他人赌博,共抽头营利人民币29060元。2017年4月17日16时许,民警在该赌场内当场查获贾某、张某等16名赌博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9770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1、王某2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1、王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1、王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9770元及赃款2906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全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