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82号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王金明罚金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金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给付义务,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 云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