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正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曲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化工轻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正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被执行人曲正梅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30000元,涉案的S36724号房产归被执行人曲正梅所有,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