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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涛与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徐培旭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徐培旭,李永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032号原告:李涛,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徐培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萍,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分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徐培旭,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先,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李涛与被告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徐培旭、李永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