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倩茹与戎涛、杨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茹,戎涛,杨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2975号原告李倩茹,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涛,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月霞,女,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倩茹诉被告戎涛、杨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倩茹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到庭,被告戎涛、杨月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倩茹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底,被告戎涛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8月30日及9月1日原告从其丈夫李小五工商银行卡内分两次共取走100000元,该款原告支付给被告杨月霞,当时因为戎涛不在家,没有让被告打条,戎涛回来后,于2014年10月11日,被告戎涛在原告所经营的雅明居茶社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催要,二被告均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底,被告戎涛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倩茹借款,2014年8月30日及9月1日李倩茹从其丈夫李小五工商银行卡内分两次共取走100000元支付给杨月霞。2014年10月11日,戎涛在李倩茹所经营的雅明居茶社内向李倩茹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李倩茹现金拾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戎涛,2014年10月11号。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而成讼。另查明,李倩茹与李小五系夫妻关系。戎涛和杨月霞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形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戎涛借原告李倩茹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戎涛出具借条在卷为据,被告戎涛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杨月霞承担偿还责任,因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形成,被告杨月霞依法对被告戎涛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戎涛、杨月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倩茹借款100000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