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官才金、潘芝青、潘富榕因与罗景斌、原审被告敖碧莲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才金,PoonChi-ching,PoonFuYung,LuoJingBin,敖碧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官才金,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生营,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狮,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PoonChi-ching(潘芝青),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荷兰国籍,住荷兰。上诉人(原审被告):PoonFuYung(潘富榕),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荷兰国籍,住荷兰。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uoJingBin(罗景斌),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荷兰国籍,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敖碧莲,女,192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上诉人官才金、潘芝青、潘富榕因与被上诉人罗景斌、原审被告敖碧莲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5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51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官才金及上诉人潘芝青、潘富榕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榕霞审 判 员 林 伟审 判 员 谢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玲书 记 员 施铃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