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达军申请执行李保军、王小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军,李保军,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王达军,男,44岁,汉族,现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被执行人李保军,男,4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沙德格金亚镁。被执行人王小军,男,32岁,汉族,现住杭锦后旗陕坝镇。本院在执行王达军申请执行李保军、王小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字第3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