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晓与被执行人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晓,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贺晓,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波,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晓与被执行人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马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