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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建生与陈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生,李安店,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335-7号申请执行人:吕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李安店,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陈娟(系李安店之妻),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安店、陈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娟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