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第0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建生与陈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生,李安店,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335-7号申请执行人:吕建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李安店,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陈娟(系李安店之妻),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安店、陈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娟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