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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安平、杨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锜键,郭晓惠,陈志淑,谢邦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204-2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承塔,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系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谢锜键,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郭晓惠,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陈志淑,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谢邦诗,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锜键、郭晓惠、陈志淑、谢邦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