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小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小军,郑小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小军,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郑小洋,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军、郑小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