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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富园社区。法定代表人:佟兆启,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文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630337.6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