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风勤与王丹华、蔡陈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风勤,王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81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卢风勤,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王丹华,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卢风勤诉被告王丹华、蔡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307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王丹华未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告王丹华支付借款30,000元;二、被告王丹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王丹华支付原告律师费1,800元;四、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77.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丹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少卿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财产登记线索。2017年5月10日,本院根据全国法院执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查实到的财产线索,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松江支行、交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等四个银行卡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上述账户已冻结存款余额仅为千元。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卢风勤与被执行人王丹华(2016)沪0117民初130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