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杰、方建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杰,方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杰,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方建江,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韩杰与被执行人方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余马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9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