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邦德电路有跟公司与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邦德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250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邦德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A2栋一楼西,组织机构代码66415733一4。法定代表人龙贵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志斌,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昌毅工业厂区2栋601,组织机构代码060251119。法定代表人任曌华,董事长。上列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志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任曌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公司,原告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数量组织生产,逐批交货。2016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BD20160308《物料采购合同》,要求原告按约定组织生产,《合同》约定型号PA220C1182X1一A06数量5000PCS,单价37.07元,金额185350元,型号P9220C1182C1数量5000P,单价7.29元,金额36450元;型号PA221182M2一A03数量5000PCS,单价3.34元,金额16700元,总金额人民币238500元。2016年4月4日,原告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全部完成生产,事后,原告要求被告接收货物���但被告一直怠于接收,原告多次追讨无果,现案涉货物库存放于原告仓库,严重影响了原告生产作业,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BD20160308号《物料采购合同》,接收原告货物,支付原告货款2385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仓储费1000元(按每日100元计,暂计10天);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答辩及反诉称,2015年2月原告为被告生产PCB板,被告在2015年向原告下达订单共3笔,合计金额183600元,在此过程中,原告提供的产品基本每一批都出现一些品质问题,由于问题并不是大的批次性问题,被告仍然及时支付了这3笔订单的全部货款。但因对品质不满意,被告暂停了对原告下单。后原告承诺改善生产工艺及品质后,2016年年初开始被���重新向原告下订单。但在2016年4月,被告在生产时陆续发现原告2016年第一批交付的PCB产品存在比较多断线的情况,这种品质问题在PCB行业是极不正常的,因为PCB出厂时厂家都会进行百分之百的全自动通断测试,线路的正常连通是PCB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完全可以百分之百做到的。2016年4月7日,被告将情况反馈给原告,原告在2016年4月21日给出了《深圳市邦德电路有限公司纠正预防措施报告》,该报告显示:原告成立了一个以常务副总吴超峰为组长,集品质、工艺、业务、工程、线路、电镀各部门经理的改善团队,对不良品进行了解剖分析,得出品质问题的原因分析报告,在该报告中,关于原因分析原文如下:经拿实物不良品分析,外层没有看到有异常,把外层铜皮撕开看内层线路,发现是内层线路有缺口,经贴片高温后测试时完全断开,产生原因,在做内层时线路,是使用蓝色保护湿膜,就是把需要保留线路用保护蓝油把线路盖住,盖住后经菲林对位曝光显影会有些针点掉油,经电镀蚀刻后针点掉油位置铜会被蚀刻掉,形成线路缺口,这种现象用眼睛很难看出来,只能用AOI扫描,AOI扫描机是先扫描出来,然后检修机进行手动式检修,在检修过程中速度太快没有把线路缺口检修出来,因是线路缺口在我司成品测试时PASS,经高温后完全断开。被告认真分析原告提交的这份报告,经公司研发、工程等部门仔细讨论,认为原告的分析报告显示原告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的缺陷,PCB内层线路会产生缺口,而原告在作内层检测时由于检修速度太快,该缺口没能检修出来,而做成成品PCB板后,原告也只能对PCB板作基本的通段测试但这种基本的通断测试无法测出内层线路缺口,这种内部带有缺陷的PCB板在被告后续的制成品生产的高温环境下(例如波峰焊、回流焊等工序)逐渐放大,最终导致PCB内部线路断裂,而更为重要的是,在制成品生产过程中,PCB板还只是短暂的经历高温环境,而后续产品在用户侧使用则是要经过长时间的高温环境下运行,原告所提供的PCB板内部线路断裂的概率将更大,风险非常巨大。被告认为,原告PCB板的生产工艺存在严重缺陷且对PCB板的质量缺乏检测手段,所提供的PCB板产品存在严重的、不可修复的品质问题,因此被告立即向原告表达两点意见:一、原告已交货的部分,因被告已投入生产使用且产品已投放市场,无可挽回,只能暂时冻结原告的货款,待产品使用超过原告承诺的质保期后在支付这部分货款。如在此期间,发生PCB板线路断裂,导致生产、市场产品召回情况的,需扣除该部分的费用。二、原告已生产但还未交货的部分,现行封存,不再提货,后续视产品在市场���表现情况在做决定。2016年4月26日,被告正式邮件通知原告,由于产品品质有重大风险,决定暂停出货。4月27日原告邮件回复,表示认同。但2016年5月13日,原告突然给被告重新发了一封邮件,附一份篡改过的分析报告。修改了问题发生的日期和原因,将问题发生的时间从4月7日改为5月7日,将原因说成是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人操作问题误把不良品当成良品出货。并要求被告付款。被告认为原告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且无法解决,在产品出现问题后,既不自查自纠,努力提升自己的生产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反而妄图篡改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在诉讼中恶意歪曲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时反诉称:一、被反诉人产品存在严重品质问题,反诉人后续的产品无法再承担该风险;二、按照被反诉人自己都承认的行业通行规定,PCB产品只有一年的保质期,过��后的产品有更加严重不可预估的品质风险,因此,即使等过了两年,实际失效率的情况不是很严重,这部分货也已经过期,不能再使用;三、由于突然发现被反诉人的产品品质问题,造成反诉人至少一个月的时间不能正常给客户发货,对反诉人造成巨大的市场及声誉影响,各种损失不可估计;四、更为恶劣的是,从录音中可以听出,被反诉人明知自己理亏,还进行这种恶意诉讼,申请冻结反诉人资金,对反诉人的运营、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此反诉至法院请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二、被反诉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反诉人明确其诉请解除的合同系2016年3月8日签订BD20160308号《物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8500元)及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BD20160415、4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BD20160419《物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5439.7元)。反诉被告答辩称,反诉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被告开始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生产PCB板。由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物料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数量组织生产,逐批交货,滚动结算,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供方保证所供产品为原厂全新合格正品,保证质量,假一罚十。原、被告双方就2016年2月、3月、4月的货款进行了对帐,被告确认应支付原告2016年2月货款人民币144250.3元、2016年3月货款人民币197802.1元、2016年4月部分货款人民币142916.3元,合计为人民币484968.7元。另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6年3月8日签订BD20160308号《物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8500元)及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BD20160415、4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BD20160419《物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5439.7元)三份,其中编号BD20160415/BD20160419号二份《物料采购合同》对应的货物已全部交货,货款金额人民币5439.7元被告尚未支付。2016年3月8日编号BD20160308《物料采购合同》,约定型号PA220C1182X1一A06数量5000PCS,单价37.07运,金额185350元,型号P9220C1182C1数量5000P,单价7.29元,金额36450元;型号PA221182M2一A03数量5000PCS,单价3.34元,金额16700元,货款金额为人民币238500元。2016年4月4日,原告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全部完成生产,尚未交付被告。2016年4月,被告在生产时陆续发��原告2016年第一批交付的PCB板5000片有五片板存在断线的情况。2016年4月7日,被告将情况反馈给原告,并把五片有问题的PCB板交给原告分析。收到被告反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消息后,原告成立了一个以常务副总吴超峰为组长,集品质、工艺、业务、工程、线路、电镀各部门经理、主管组成的改善团队,对不良品进行了解剖分析,形成了一份《深圳市邦德电路有限公司纠正预防措施报告》,并将该报告送达给被告。根据该报告对五片开路的PCB板原因分析载明:经拿实物不良品分析,外层没有看到有异常,把外层铜皮撕开看内层线路,发现是内层线路有缺口,经贴片高温后测试时完全断开,产生原因,在做内层时线路,是使用蓝色保护湿膜,就是把需要保留线路用保护蓝油把线路盖住,盖住后经菲林对位曝光显影会有些针点掉油,经电镀蚀刻后针点掉油位置铜会被蚀刻���,形成线路缺口,这种现象用眼睛很难看出来,只能用AOI扫描,AOI扫描机是先扫描出来,然后检修机进行手动式检修,在检修过程中速度太快没有把线路缺口检修出来,因是线路缺口在我司成品测试时PASS,经高温后完全断开。在该报告中,原告同时作出线路开路改善措施反馈给被告:一、2016年4月11日工艺经理跟试两批板,对内层线路参数调整,将保护线路蓝油开油水由之前每公斤添加70ML该为每公斤添加60ML,让盖住内层线路蓝油厚些,避免针点掉油,经把试验二批板蚀刻后扫描发现线路缺口有所减少,正在执行中。二、2015年5月中旬,原告已购买AOI机扫描检测,针对供应给被告的板已全部100%扫描,品质经理现场培训扫描检修操作,扫描后,手动检测时需放慢速度,检修机上会将不良位置圈出,对于线路缺损需将板检验出来处理,开路直接报废处理,避免问题流出,扫描检修后需在生产随工单签字确认,以便追溯。三、IPQC每日进行稽查,发现违规严格按品质条例处罚。接到原告提交的报告后,被告召集公司研发、工程等部门对原告提交的《深圳市邦德电路有限公司纠正预防措施报告》及原告供应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原告的分析报告显示原告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的缺陷,PCB板内层线路会产生缺口,而原告在作内层检测时由于检修速度太快,该缺口没能检修出来,而做成成品PCB板后,原告也只能对PCB板作基本的通段测试但这种基本的通断测试无法测出内层线路缺口,这种内部带有缺陷的PCB板在被告后续的制成品生产的高温环境下(例如波峰焊、回流焊等工序)逐渐放大,最终导致PCB内部线路断裂,而更为重要的是,在制成品生产过程中,PCB板还只是短暂的经历高温环境,而后续产品在用户侧使用则是要经过长时间的高温环境下运行,原告所提供的PCB板内部线路断裂的概率将更大,风险非常巨大。被告认为,原告PCB板的生产工艺存在严重缺陷且对PCB板的质量缺乏检测手段,所提供的PCB板产品存在严重的、不可修复的品质问题,并作出决定:一、原告已交货的部分,因被告已投入生产使用且产品已投放市场,无可挽回,只能暂时冻结原告的货款,待产品使用超过原告承诺的质保期后在支付这部分货款。如在此期间,发生PCB板线路断裂,导致生产、市场产品召回情况的,需扣除该部分的费用。二、原告已生产但还未交货的部分,现行封存,不再提货,后续视产品在市场的表现情况在做决定。2016年4月26日,被告正式邮件通知原告,由于原告生产出的产品品质有重大风险,决定先暂停出货,要看市场运行一段时间再来定出活问题。2016年5月13日,原告又给被告重新发了一封��件,附一份修改过的《纠正预防措施报告》。称经公司内部相关成员组织了专题检讨会,分析5片PCB板开路现象,分析产生原因如下:经过检查,开路是内层开路,而产生缺损的原因分析是线路压膜切膜后,板边残留干膜碎沾在板面,曝光后引起曝光不良,显影后露出铜面,而在蚀刻时将铜面蚀掉,形成线路开路。此问题流出原因是:由于测试时,员工关闭了测试机的防呆功能,在测试时误将坏板放入合格区,造成漏出。被告同时告知被告其生产的PCB板是全部重新测试OK板,要求被告收取货物。被告认为原告篡改《纠正预防措施报告》,且原告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且无法解决,在产品出现问题后,既不自查自纠,努力提升自己的生产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反而妄图篡改问题发生的原因,双方遂起纠纷并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对帐单、增值税发票、送货单、邮件、《物料采购合同》、《深圳市邦德电路有限公司纠正预防措施报告》、谈话录音光盘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支付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原因是由于2016年1月供应给被告的5000片PCB板有5片出现开路现象,被告认为原告的工艺原告PCB板的生产工艺存在严重缺陷且对PCB板的质量缺乏检测手段,所提供的PCB板产品存在严重的、不可修复的品质问题,故作出暂停支付2016年2、3、4月货款、对尚未交付的产品暂停收货的决定。本院认为,所��产品的生产,应允许出现合理的不良率,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产品只有千分之一的不良率,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料采购合同》也约定原告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假一罚十。在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供应给被告的5000片PCB板有5片出现开路现象,不良率并不算高。被告将产品质量问题反馈给原告后,原告已积极组织公司人员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分析、添置检测设备及作出了改进措施,而且对2016年3月8日合同所生产尚未交付的的PCB板重新进行检测,并向原告保证所有的PCB板已检测合格,符合交付条件。而被告认为原告生产PCB板的生产工艺存在严重缺陷且对PCB板的质量缺乏检测手段,所提供的PCB板产品存在严重的、不可修复的品质问题,是根据《深圳市邦德电路有限公司纠正预防措施报告》的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所作出的推断,其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货物亦存在质量问题。在原告已明确告知被告已对未交付所有的PCB板重新检测,并保证100%的合格率的情况下,被告仍拒绝收货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BD20160308号《物料采购合同》,接收原告货物,支付原告货款2385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反诉请求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BD20160308号《物料采购合同》及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BD20160415、4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BD20160419《物料采购合同》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按每日100元支付原告仓储费的问题,由于本案系由于原告提供的部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而原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BD20160308号《物料采购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接收原告深圳市邦德电路有限公司交付的BD20160308号《物料采购合同》货物,同时支付给原告BD20160308号《物料采购合同》货款2385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邦德电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446元,由原告承担46元,被告承担2400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43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国良(兼)书记员 邓 燕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